关于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鸟类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及省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全面加强我市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临沂建设,特发此令。
一、提高政治站位,扛牢保护责任。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和必须扛牢抓实的政治责任,各级林长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林长制重点任务和林长履职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保护格局。要全面压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紧盯辖区内鸟类重要迁飞停歇地、迁徙通道及自然保护地等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区域,科学划定保护责任区,依托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监管体系,依托野生动植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巡护值守、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舆情监测等工作机制,做到组织领导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巡护值守到位、监管措施到位、应急处置到位。要加强资金投入保障,将资源调查监测、疫病防控、收容救护体系建设等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有力保障各项工作措施落地生效。
二、强化联动协同,加大打击力度。各地要扎实组织开展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猎捕、收购、运输、食用、经营利用鸟类等行为,坚决防范遏制违法现象发生,确保为期三年的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用好野生动植物保护联席会议和“林长+”协作机制,林业、网信、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邮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执法协作,抓好责任落实,形成打击合力。要紧盯野外猎捕源头、市场流通渠道、消费利用终端、运输寄递等关键节点,聚焦非法猎捕高发区、花鸟市场、农村大集、电商平台、餐饮场所、宠物门店等重点区域和场所,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构建覆盖“猎捕—交易—运输—利用”全链条的闭环监管体系。对非法猎捕、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及滥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严格推行违法线索首接负责制,第一时间核查核实、依法从严处置;对查获的涉案鸟类及其制品,要深挖扩线、追根溯源,坚决斩断非法利益链条,始终保持高压震慑态势。要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推动案件移送、侦办等环节高效联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深化巡护监管,加强野外监测。对鸟类重要栖息地、迁飞停歇地、越冬地等关键区域及其周边,以及鸟类频繁活动的农林结合部、农田、苗圃、果园、养殖塘、城市周边、郊野公园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巡护制度,组建专业巡护队伍,加强日常巡查值守,全面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及时清除捕鸟网等各类禁用猎捕工具,严密防范非法猎捕行为,推广运用无人机巡查、红外监测等科技手段,实现重点区域巡护全覆盖。针对非法猎捕高发期和高发区域,要加密巡护频次,对反复出现非法猎捕行为的区域实行“挂牌督办”。要加强人工繁育场所及活动监管,林业、行政审批、畜牧等部门密切沟通协作,做好人工繁育鸟类等野生动物全程管理,开展事前指导、规范过程审批、严格事后监管,严防借人工繁育之名行违法之事。加快推进收容救护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市、县级野生动物救护站,健全并规范“发现—报告—救护—放归(处置)”全流程管理制度。要组织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对鸟类等野生动物主要活动区域加强监测预警,确保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深入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全面查清物种种类、数量、分布及栖息地状况,掌握动态变化规律,建立“常规监测+重点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监测体系,为科学保护提供数据支撑。
四、注重宣传引导,营造社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节点,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倡导生态文明理念,提高社会公众保护意识。要面向野生动物活动区域周边村居、花鸟市场、物流寄递、餐饮经营等特定行业从业群体,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引导其自觉抵制非法行为、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积极宣传推广《山东省农林渔业防鸟网使用指南》明确的防护网等安全实用技术,规范驱鸟行为。引导支持“民间林长”、志愿者团队等社会组织参与野生动物巡护、监测、宣传等活动,不断壮大保护力量。要加强舆情监测与引导,广泛公布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健全举报反馈机制,提升热点舆情应对处置能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严防恶意炒作。坚持正面引导与反面警示相结合,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举措、先进事迹、工作成效等,适时公开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形成有力震慑效应。
临沂市总林长:张宝亮 于胜涛
2026年3月25日
文字解读:临沂市总林长令(2026年第1号)
一图读懂:临沂市总林长令(2026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