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森林、草原(地)、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立法权限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标准、规程并监督执行。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指导森林城市创建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山区综合开发。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拟订全市防沙治沙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灾害应急处置。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全市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全市草场管理和草原(地)生态修复治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指导、监督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负责组织市域内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审核报批市级风景名胜区,并组织风景名胜区内自然资源与人文历史景观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市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濒危物种进出口。
(六)负责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生态林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有林场设立、变更的初审申报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申报。监督管理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审定林木良种。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和草原(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市林业、草原(地)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林权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和监督退耕还林工作。
(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市政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产品质量监督。依法依规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九)落实林业和草原(地)生态补偿制度。负责管理市级林业和草原(地)资金并监督国家、省和全市林业和草原(地)资金的使用。管理市级国有林业资产。审核申报林业基本建设项目。提出市级林业和草原(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地)统计工作。
(十)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地)系统科技、教育培训、产业发展、外事和引用外资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地)、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市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