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1762156/lyj/2025-0000156  发布机构  临沂市林业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9-14
 文  号  ​临林发〔2021〕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文字解读: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2021-09-14   作者: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临沂市林业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并于2021年9月14日正式印发施行。现就《基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意义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具体举措,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法定内容。《基准》是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予以细化而形成的裁量细则。严格落实细化后的标准和要求有助于推动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标准化、规范化。

二、制定依据与过程

(一)主要依据:本《基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国家法律,以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并参考了《山东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省级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过程:系统梳理了现行有效的涉林涉草法律法规规章。在充分调研、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基准》初稿。随后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局内相关科室及局属单位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吸纳各方建议,并经反复修改完善、合法性审查后,最终定稿印发。

三、主要内容与特点

《基准》采用“总则+分则”的体例结构,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一)总则部分

明确了制定目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和通用规则。

1.基本原则:强调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罚相当原则);对同类违法情形处理应当基本一致(公平原则)。

2.裁量规则:系统规定了不予处罚(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两年内未被发现等)、从轻或减轻处罚(如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受胁迫、立功表现等)以及从重处罚(如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屡教不改、妨碍执法等)的具体情形和适用规则。

3.程序要求:要求行政处罚文书中必须说明裁量理由,并附相应证据;对较重处罚(如个人罚款1.5万元以上、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需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衔接规定:明确了涉林刑事案件不起诉后的行政处罚衔接、无法计算立木蓄积林木案件的处理方式,以及分则未尽事项参照总则执行的原则。

(二)分则部分

将常见的林业和草原行政违法行为划分为99项具体违法情形,并逐一细化裁量标准。

1.案件类型全面:涵盖了盗伐滥伐林木、毁坏森林林木、违法使用林地、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违反草原法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违反林木种苗及植物新品种法规、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规、违反自然保护地法规以及其他林业行政案件。

2.裁量阶次清晰:针对每项违法行为,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将处罚裁量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等多个阶次(部分事项细分为2-5个阶次)。例如,对盗伐林木行为,依据立木材积或幼树株数,明确了从“轻微”到“严重”四个阶次对应的不同罚款倍数和补种树木倍数。

3.处罚标准细化:在每一裁量阶次下,具体规定了处罚种类(如警告、罚款、没收、责令改正、补种树木、吊销许可证等)、罚款数额或计算方式(固定数额、违法所得倍数、货值金额倍数、恢复费用倍数等)以及其他处理措施(如限期恢复植被、拆除设施等),使得执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有明确的参照标准。

4.考量因素综合:在设定裁量情节时,不仅考虑数量、面积、价值等客观指标,还纳入了主观过错、行为方式、危害后果、改正态度、历史记录(如是否屡教不改、是否曾受处罚)等多重因素,力求裁量结果的全面与公正。

四、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本《基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临沂市林业局关于公布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临林发〔2013〕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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