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林业局
事项名称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2017年10月修改)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将‘封存、没收、销毁违法调运森林植物和森林植物产品’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