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沂市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临沂市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林业局
2022年7月20日
临沂市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抽查事项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单位(个人)检查;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查;
(五)对种子质量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二)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单位(个人)检查
1、从事猎捕活动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
2、从事驯养繁殖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
3、从事经营利用活动取得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情况;
4、猎捕、繁育、经营利用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等。
(三)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从事猎捕活动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
2、从事驯养繁殖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
3、从事经营利用活动取得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情况;
4、猎捕、繁育、经营利用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等。
(四)对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查;
1、从事猎捕活动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
2、从事驯养繁殖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
3、从事经营利用活动取得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情况;
4、猎捕、繁育、经营利用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等。
(五)对种子质量的检查
1、林木种苗质量情况;
2、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3、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三、检查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公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三十四条;
(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林业部发布)第二十七条;
(四)《种子法》(2000年12月实施,2015年11月修订)第五十条;
(五)《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6年第40号令)第十九条。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实施检查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检查单位及检查人员,打印《双随机抽查检查记录表》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告知书》并告知被检查单位。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写记录表,表格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无法签字的注明原因或见证人签字。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