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85729837/lyj/2022-0003021  发布机构  临沂市林业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07-2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临沂市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沂市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2-07-21   作者: 点击数:  

关于印发《临沂市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临沂市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林业局

2022年7月20日


临沂市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抽查事项

  1.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2. 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单位(个人)检查;

  3.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 对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查;

    (五)对种子质量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二)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单位(个人)检查

    1、从事猎捕活动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

    2、从事驯养繁殖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

    3、从事经营利用活动取得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情况;

    4、猎捕、繁育、经营利用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等。

    (三)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从事猎捕活动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

    2、从事驯养繁殖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

    3、从事经营利用活动取得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情况;

    4、猎捕、繁育、经营利用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等。

    (四)对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查;

    1、从事猎捕活动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

    2、从事驯养繁殖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

    3、从事经营利用活动取得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情况;

    4、猎捕、繁育、经营利用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等。

    (五)对种子质量的检查

    1、林木种苗质量情况;

    2、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3、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三、检查依据

  5.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公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6.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三十四条;

    (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林业部发布)第二十七条;

    (四)《种子法》(2000年12月实施,2015年11月修订)第五十条;

    (五)《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6年第40号令)第十九条。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实施检查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检查单位及检查人员,打印《双随机抽查检查记录表》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告知书》并告知被检查单位。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写记录表,表格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无法签字的注明原因或见证人签字。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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