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1762156/lyj/2023-0000163  发布机构  临沂市林业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3-12-0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文字解读:《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2023-12-04   作者: 点击数:  


2023年11月30日,临沂市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印发<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临林发〔2023〕7号)(以下简称《基准》),为便于公众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修定背景和依据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国家、省及市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对原基准进行修订,是林业部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适应新形势下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的需求。

一是实施新修订、出台法律法规的需要。我市原《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于2021年9月14日发布。近年来《森林法》《行政处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湿地保护法》等多部涉林法律法规规章相继出台或修订,原基准内容已不适应实施现行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需要。二是满足林业行政执法实践的需要。《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后,我市基层执法人员希望能够尽快出台修订后的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便在执法实践中应用。

二、修定意义

制定新《基准》对提升我市林草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三、修定依据及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山东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林业局于2023年5月启动了《基准》的起草工作,通过全面收集、充分借鉴有益经验及多方调研、论证,对相关法律规范逐条整理,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基准》初稿,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向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再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基准》审议稿,最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公布印发并实施。

四、 主要内容

《基准》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按照违法类型分为盗伐林木案件,滥伐林木案件,毁坏森林、林木案件,违法使用林地案件,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案件,违反草原法规案件,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案件,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案件,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案件,违反林木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规案件,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件,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案件及其他林业行政案件共13项案件类型、96项违法情形。《基准》明确了林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种类和幅度;采取分级原则对罚款进行裁量细化,将原有的处罚细分为2-5个不同裁量阶次,根据违法情节事实从轻到重对应的裁量幅度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为便于自由裁量,并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对每一项处罚事项均明确了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和具体裁量标准,力求裁量合法合理,处罚公平公正。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施行日期为公布日期,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原文链接:临沂林业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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