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1762156/lyj/2021-0003001  发布机构  临沂市林业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9-14
 文  号  临林发〔2021〕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临沂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2021-09-14   作者: 点击数:  

临林发〔2021〕3号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临沂高新区农工办: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林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基准》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是保护林业资源的重要手段,是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重要执法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适当,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基准》是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予以细化而形成的裁量细则,严格落实细化后的标准和要求,对于规范涉林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全市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保护林业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做好《基准》相关实施工作

行使林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时,一是要准确把握尺度。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基准》要求,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二是要达到处罚目的。既要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对一般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又要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坚决杜绝处罚畸轻畸重、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问题的发生。三是要做好法制审核。法制审核人员要依据《基准》认真审核执法案件,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应用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合理行政。

三、实施时间

本《基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临沂市林业局关于公布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临林发〔2013〕136号)同时废止。

 

临沂市林业局

2021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rar

 

  
附件【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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