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林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林业系统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31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林业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利用森林资源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三条 临沂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资源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县(区)林业局负责主管区域内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管。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飞行检查”、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依法核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依法查处未经审批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行为。强化互联网思维,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推行网上办理一站式服务。
(二)风险监测。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建立重点工程、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检测和预判能力,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
(三)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约束,完善森林资源诚信体系建设,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林地审批和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四)社会监督。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森林资源利用方面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
第五条 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可以逐项或分类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后,应当对涉及的具体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六条 对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
附件:1.林地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2.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木安全利用的监督检查
3.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4.林木采伐利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5.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附件1
林地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林地的严格保护和规范使用,保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顺利实施,特制订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林业局负责对辖区内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征收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进行审查,对临时占用林地按照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对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地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二、监督检查对象
征收占用林地项目被许可人;县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被检查县区林地保护、管理的情况。包括县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情况,保护、管理林地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到位。
(二)被检查县区征收占用林地审查(批)情况。包括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越权或划整为零审批占用林地的情况;有无未经县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准占用林地情况;违法审核审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被检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占用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情况。包括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和上报;对未经县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是否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有无结果等。
(四)检查征收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工程的内容: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恢复森林植被情况。检查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落实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情况。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与有关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座谈,了解当地上年度林地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了解被检查县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情况,林地保护、管理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使用,落实恢复森林植被措施的情况。必要时可采取直接与群众对话的方式,听取反映,掌握情况。要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凡有举报的必须核实。
(二)现地检查。检查林业主管部门保护管理林地的规章制度和林地管理档案是否齐全;检查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占用林地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根据被占用林地的原林地档案、林地审查(批)文件、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材料,利用林相图、森林资源分布图,结合建设工程设计图,对检查范围内所有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进行现地核实。
(三)对指定的工程项目,要按照上述方法了解整个工程占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情况,审核审批情况,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情况,并对整个工程占用或改变用途的林地进行现地核实。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开展林地保护管理专项检查;
(二)对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配合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组织开展的征收占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和林地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
(四)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落实整改并视情况进行复查。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地保护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情况的,应当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并进行整改。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各级林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2
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木
安全利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木安全利用,保障森林生态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调出和调入松材线虫病疫木及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被许可人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核发《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二)被许可人是否按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相关标准从事疫木加工活动;
(三)被许可人是否按申报书和专家论证报告进行疫木板材加工除害;
(四)被许可人出厂板材及产品质量情况(产品规格符合要求,无松褐天牛、松材线虫活体,按规定标记防伪标识);
(五)被许可人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执行和档案建立情况,被许可人自查情况;
(六)是否符合利用疫木造纸、制造人造板定点加工的有关规定;调运人是否按照规定的路线开展异地调运;
(七)调运人是否取得《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调运要求书》,是否办理《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处理通知单》,是否办理《木材运输证》;
(八)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执行和疫木调运台账建立情况;
(九)遵守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十)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书面监督检查。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疫木加工活动监督检查和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报告。
(二)实地监督检查。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产成品、检疫检验室等进行现场查验。实地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监督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1、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需提交材料等书面通知被许可人;
2、被许可人按照通知要求向承办单位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包括:登记项目变动情况;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经营档案建立情况;防范松褐天牛的设施情况;松材线虫检测设备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3、审查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实施检查;
4、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被许可人。
(二)实地监督检查程序
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被许可人,直接到现场检查,但应当现场出示检查通知和工作证件。实地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做出书面记录。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不力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整改。书面或者实地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通知被许可人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的情况实施督促检查。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载入被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对其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3
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
或培育、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规范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培植)和经营利用活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林业局审批的从事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1、在野生动物较为集中分布的区域,如山头、地块、滩涂、湖泊、自然保护区等,在非法盗猎易发地点,加强野外巡查,依法制止和惩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损毁野生动物栖息地、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行为,并收缴或清除兽夹、兽套、毒饵、网具等非法猎捕工具。
2、捕猎人是否持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工具、种类和数量进行猎捕。狩猎场的建立是否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是否按照狩猎场的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猎捕工具的使用和管理是否合法,以及用于狩猎的种类、数量是否与许可一致等。
(二)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是否已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名称是否与驯养繁殖许可证一致;驯养繁殖的种类、级别是否与许可证一致,有无按规定养殖;驯养繁殖许可证是否经主管部门定期查验;驯养繁殖物种的来源是否合法,应提供有效的资料,如供货方的许可证、法人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引种协议或者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运输凭证等。
(三)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是否已申领经营利用许可证,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名称是否与经营利用许可证一致;经营利用的种类、级别、数量是否与许可证一致,有无按规定经营;经营利用许可证是否超出有效期限;经营利用物种的来源是否合法,应提供有效的资料,如供货方的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许可证、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购销发票、供货协议、运输凭证等;物种的经营情况,出售、利用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的数量、价格、销售总额、销售方向,是否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四)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收购和出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是否持有采集证,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地点、种类、数量和方法进行采集。
(五)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培植)和经营利用活动的监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配合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做好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专项检查工作。
(二)不定期抽查。结合国家级或省级抽查,每年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和监管工作,全市检查2个县(区),每县(区)检查3个乡镇。
(三)根据投诉举报,进行实地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根据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和工作安排等。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给予业务指导。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措施意见,并督促落实。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考核、质量检验、管理、统计上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4
林木采伐利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林木资源的合法利用,保障森林资源蓄积、面积双增长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被检查县(区)林木采伐利用管理的情况。包括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林木采伐管理、木材流通领域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到位。
(二)被检查县(区)林木采伐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包括核查林木采伐许可审批中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备;采伐许可证填写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的;是否有超过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越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现象。
(三)被检查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木材流通领域管理情况。包括是否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对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和检疫证明的木材,是否存在核发木材运输证情况;是否存在发给货主或承运人空白木材运输证,由货主或承运人自行填写现象;是否存在违反《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及治理公路“三乱”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被检查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非法采伐林木、非法运输木材、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情况。包括对管辖范围内的非法采伐林木、非法运输木材、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是否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等。
(五)育林基金的征收与使用情况。
(六)省级和国家级生态公益林采伐管理情况。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与有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座谈,了解当地林木采伐利用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了解被检查县(区)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采伐许可、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对非法采伐林木、非法运输木材、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处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直接与群众对话的方式,掌握情况。要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凡有举报的必须核实。
(二)档案查阅。检查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采伐利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档案是否齐全。检查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采伐许可、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行政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的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经营加工许可等事项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根据森林资源档案、审批文件、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材料,利用林相图、森林资源分布图,结合采伐作业设计等进行现地核实。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根据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安排,一般每年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1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林木采伐利用情况日常监督检查。
(三)配合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组织开展的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检查(每年随机抽取1个县)。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根据全省林地征占用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和工作安排等。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督促落实整改并视情况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林木采伐利用管理工作不力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采取通报、约谈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二)对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的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及时予以处理。
附件5
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行为,维护林木种苗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委托日常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委托日常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林木种苗质量情况;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推广情况;按照造林作业设计使用林木良种以及种苗质量要求情况;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超范围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建立、记载和保存情况;落实《种子法》有关检验、培训、标签、广告等制度情况;采集种质资源的用途或使用情况;审定通过的品种,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是否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或严重退化的情况;是否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等。
(二)对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审批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报告。要求被许可单位书面报送许可执行情况,登记项目变动情况,采集的种质资源用途及使用情况,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种苗生产经营情况等。
县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书面报送本辖区年度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情况。
(二)现场检查。结合日常种苗管理工作的实施,不定期对县区林业局许可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等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档案是否齐全等。
(三)抽查。林木种苗质量市级抽查每年度一次,抽查2-3个县,抽查点根据育苗和造林情况确定。 实施实地检查,应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针对取得种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
2、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3、查阅、复制、摘录批准从事林木种苗活动的生产、经营和检验等相关资料;
4、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相关义务。
(二)对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包括上级审批项目)情况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
对县区辖区内的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定期检查,一般为每年1次,可结合种苗质量抽查组织。必要时,对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不得少于2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取得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苗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依照《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越权审批等不规范问题的,责令其改正,对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