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林业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工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畜牧机械局、临港经济开发区林业局、蒙山旅游区农林水利局:
按照《临沂市林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今年将开展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第三批运行监测和第五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三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一)监测对象
2014年公布的第三批林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共23家(已晋升为省级的林业龙头企业不在此次监测范围)。
(二)监测方式
企业自测、县区监测与市局抽测相结合。
(三)监测程序
1.企业自测:监测对象向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监测材料。
2.县区监测:各县区按照《办法》标准要求,自行组织对辖区内企业监测材料进行核实,提出监测意见,并于
5月20日
之前将监测意见报市林业局产业发展与对外合作科。
3.市局抽测:在县区监测的基础上,市局将组织监测组进行抽测。抽测采取查验资料、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重点监测企业的运行等情况。
4.县区自测结果与市抽测结果差别较大的,要对企业进行复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对该县区全部企业进行重新复查。
5.企业需更改名称的,以县区为单位一并提出申请。
(四)监测材料
被监测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龙头企业情况监测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参与林业产业化经营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后的发展情况,采取的林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品牌创建和农户增收情况,存在和面临的突出问题,下一步打算。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15年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及审计报告原件或县区林业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经营情况证明。
4.开户银行提供的有效期内的银行资信证明。
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证明。
6.更改企业名称的企业还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的材料复印件。
(五)监测结果
监测结果分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经监测企业符合《办法》要求的,监测为合格,继续保留龙头企业称号;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监测为不合格,按程序取消龙头企业称号。
二、第五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
(一)申报标准
申报企业应符合《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基本条件。
其他未涉及的经营类型指标,参照《山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须由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具体包括:
1.临沂市林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5-1)。
2.企业简介(附件5-2)。
3.银行出具的有效期内信用证明原件。
4.由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5.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证明。
6.自属基地证明(土地流转合同及有关单位证明)。
7.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征求意见表(附件5-3)
8.注册商标证(复印件)。
9.企业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签定的合同、协议等。
10.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部、省、市级认定的证明材料。
11.产品质量环保方面证明材料(如:绿色食品证明、HACCP认证、IS09000 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明等)。
以上十一项前七项为必备申报材料,后四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推荐单位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3.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林业局推荐(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4.市直企业由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协会、学会等组织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
5.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确认无误后报市政府。
三、其它要求
(一)年度数据为2015年度数据。各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二)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对照申报标准对第五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形成推荐报告。
(三)监测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分别装订成册(附电子版),于
6月
30日前
报市林业局产业发展与对外合作科。
联系人:李扬 联系电话:8729823
附件:1. 临沂市林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2. 山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3. 第三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名单
4. 第三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
5. 第五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临沂市林业局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