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近日,临沂市林业局印发《临沂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临沂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工作。
办法指出,市重要湿地是指在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等方面具有区域重要意义,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按程序认定并公布的湿地。一般湿地是指重要湿地以外的面积在8公顷以上的湿地,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按程序开展认定并公布的湿地。
办法明确了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条件,已列入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已建立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的湿地,水源涵养区、重要饮用或备用水水源地等区域的湿地,市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稀有性或独特性的湿地,分布着珍稀、濒危、国家重点保护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的湿地,定期或规律性支持500只以上野生水鸟生存、繁殖、越冬、迁徙停歇的湿地,具有重要生态学、水文学作用、地形地貌特征和重要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价值、重要历史或旅游文化意义的湿地,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等8种情形可认定为市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湿地区位、规模、功能、属性和生态效益的重要性认定并公布。
办法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申请认定和指定认定程序作了规定,对重要湿地名称的撤销和边界调整作了明确,市重要湿地名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市重要湿地命名方式为:临沂市+湿地名称。已有保护形式的,以批复的保护形式名称为准。一般湿地命名方式为:县级+湿地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