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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出台加强征占用林地的管理实施意见

平邑县林业局  崔继军  2014-05-23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日前,平邑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制定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一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预审制度。凡涉及使用林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发改等部门在立项前应取得林业部门出具的同意该地块征占用林地预审意见。县林业部门应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涉及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地、特用林地和自然保护区及古树名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长繁育区的,一般项目不得使用林地。二要加强对采石、采矿、采土征占用林地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公益性生态公墓使用林地的管理。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石、采矿、采土等项目需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在选址时应取得林业部门同意,然后申办使用林地手续,在报经省及以上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并核发《使用林地同意书》后,由县国土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兴建公益性生态公墓应选用荒坡瘠地,严禁使用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小区等林地。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项目选址时必须征得县民政、建设、国土、林业等部门同意,涉及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意见》强调,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特别是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服务,主动与业主单位取得联系,帮助解决报批中的困难,保障其依法及时用地。严把征占用林地审查审核关,对未经县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已经发生违法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或虽经县林业部门审核同意但批少占多的项目,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建设单位停工,并依法追究责任。对确需占用林地并符合条件的,应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后,补办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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