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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3/07 16:23:19     文章作者:佚名    来源:林改办     点击数:

各县区林业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畜牧机械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工办、临港经济开发区林业局、蒙山旅游区农林水利局:

根据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深入推进全市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健康发展,为开展省级动态监测提前摸清底子,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标准

(一)监测对象2012年至2015年,由省林业厅评定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

(二)监测标准。符合《办法》规定标准,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年报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无违规开展信用合作行为

二、工作程序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工作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分为县区自测和市级抽检

(一)示范社填写发展情况监测表、总结2016年度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包括基本情况、运营情况、经营情况、服务情况、直接扶贫和带动周边脱贫情况等)。

(二)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填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动态监测意见,盖章后林业局

(三)根据各县区监测结果,市林业局将适时开展现场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合格总数的30%。对于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动态监测不合格的,或是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挂黄牌限期整改(6个月),并在当年10月份补测一次,两次监测不合格的或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按程序报告省林业厅,取消省级示范社资格。

三、有关要求

(一)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填报准确、完整、及时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动态监测意见要真实、客观、公正。

(二)各县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监测材料3月20日前报送市林业局林改办(同时报送电子版)

  孔斌、王小青; 联系电话:0539-8729826;

电子邮箱:lyjtlqgg@163.com

 

附件: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动态监测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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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林业局    

2017年3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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