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有力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规定,临沂市森林公安局积极协调并就部分行政区划、经济开发区办理涉林刑事案件相关问题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做了请示。2014年11月10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复函,明确了以下相关问题。
一是市森林公安局城郊分局办理的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涉林刑事案件,需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可直接向案件发生所在地的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二是关于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涉林刑事案件的办理,其中由市森林公安局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市森林公安局根据就近原则指定由莒南县森林公安局、平邑县森林公安局、蒙阴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由莒南县、平邑县、蒙阴县森林公安局分别向莒南县、平邑县、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
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林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关于涉林刑事案件在我市相关行政区域的管辖,理顺了森林公安执法工作和案件的办理,对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生态平衡,推进林业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