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沂南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森林防火期禁火的通告”,并公布了举报电话。
通告规定,2014年11月1日到2015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在此期间,林区及森林边缘500米内严禁烧荒烧灰、野炊、上坟燃放烟花爆竹、点香烛和烧香烧纸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严禁未经检查进入禁火区域,加强护林员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进入防火区域人员严格登记和检查,及时排查整治火险隐患;严禁在禁火区域及周边2公里范围内点放“孔明灯”;严禁在禁火区域内进行未经批准的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对违规用火者,将坚决执行“四个一律”,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