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城乡生态面貌、优化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绿色协调发展,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开展“森林乡镇、森林村庄”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确定自2017年起开展“森林乡镇、森林村庄”创建活动,积极推动森林城市建设向城镇和乡村延伸,统筹兼顾林地、绿地、湿地生态建设,着力打造镇村“周边森林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果化、绿地景观化、农田林网化”的森林乡镇和森林村庄。各县区每年将20%的乡镇、村庄纳入创建范围,开展示范创建,每年命名市级森林乡镇20个、森林村庄200个。
《意见》确定了森林乡镇和森林村庄的三种建设类型。一是生态旅游型。以促进镇村绿色发展和森林生态休闲旅游为目标,依托具有较高开发利用价值的生态旅游资源,通过提高旅游场所建设水平、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增添生态文化魅力等手段,建设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优良生态景观和市场吸引力的生态旅游型森林镇村。二是休闲宜居型。以满足居民休闲需求、健身锻炼、文化娱乐等为目标,依托区域内的森林绿地,通过增加休闲游憩绿地、改善街道绿化、整治生态环境等手段,建设人居生态环境绿色清新舒适的休闲宜居型森林镇村。三是林业产业型。以发展林业产业和壮大镇村经济为目标,依托当地的林业资源优势,通过发展经济林、丰产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和林产品加工等手段,建设具有沂蒙特色的林业产业型森林镇村。
《意见》明确了创建程序,各县区按照《临沂市森林乡镇建设评价标准(暂行)》和《临沂市森林村庄建设评价标准(暂行)》评价指标要求,调查摸清绿地资源状况,科学编制森林镇村建设规划,分类指导进行绿化建设。每年10月底前,乡镇政府在对照标准自查各项指标值达标后,填写《临沂市森林乡镇申报表》和《临沂市森林村庄申报表》,逐级向县(区)政府、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对申报创建的“森林乡镇、森林村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综合评选出森林乡镇20个、森林村庄200个,由市委、市政府授予“临沂市森林乡镇”和“临沂市森林村庄”称号。对“森林乡镇、森林村庄”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查一次。合格的,保留“森林乡镇”和“森林村庄”称号;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森林镇村标准的,取消其称号。
《意见》强调,要全面落实创建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把森林村镇建设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强化调度督导。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协调指导作用,定期调度工作情况,组织现场观摩,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各相关部门实行分工协作,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党政齐抓共管、部门统筹协调、镇村各负其责的工作推进机制。二是明确工作重点。各级各部门要把森林村镇建设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美丽乡村建设内涵、提高群众满意度的重要举措。每年的省、市、县级美丽乡村示范村、示范片和美丽乡村达标创建村,要优先安排村庄绿化。每年新申报的省级美丽乡村达标创建村,必须实现村庄绿化达标。三是整合资源力量。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森林镇村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团体通过资助、捐赠等方式,建立“财政奖补、镇村自筹、村民共建、社会参与”的机制,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要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提高群众植绿、爱绿、护绿的意识,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四是健全管护制度。结合镇情村情实际,制定集体管护、承包管护、专人看护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村镇绿化管护制度,明确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依法打击各种毁林毁绿等违法行为,对缺株断档的苗木及时进行修剪、补植,对造成树木死亡、丢失或损坏的,责令限期补栽,切实巩固镇村绿化成果。